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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书
【 原 文 】
禮裴秀、尚書僕射武陔等奏:“陛下至孝蒸蒸,哀思罔極。衰麻雖除,哀毀疏食,有損神和。今雖秋節,尚有餘暑,謁見山陵,悲感摧傷,群下竊用竦息,以為宜降抑聖情,以慰萬國。”詔曰:“孤煢忽爾,日月已周,痛慕摧感,永無逮及。欲瞻奉山陵,以敘哀憤,體氣自佳耳。又已凉,便當行,不得如所奏也。主者便具行備。”又詔曰:“漢文不使天下盡哀,亦帝王至謙之志。當見山陵,何心而無服,其以衰經行。” 孚等重奏曰:“臣聞上古喪期無數,後世乃有年月之漸。漢文帝隨時之義,制為短喪,傳之於後。陛下以社稷宗廟之重,萬方億兆之故,既從權制,釋除衰麻,群臣百姓吉服,今者謁陵,以敘哀慕,若加衰經,進退無當。不敢奉詔。”詔曰:“亦知不在此麻布耳。然人子情思,為欲令哀喪之物在身,蓋近情也。群臣自當案舊制。” 孚等又奏曰:“臣聞聖人制作,必從時宜。故五帝殊樂,三王異禮,此古今所以不同,質文所以迭用也。陛下隨時之宜,既降心克己,俯就權制,既除衰麻,而行心喪之禮,今復制服,義無所依。若君服而臣不服,亦未之敢安也。參議宜如前奏。” 詔曰:“惠情不能跂及耳,衣服何在。諸君勤勤之至,豈苟相違。”
泰始四年,皇太后崩。有司奏:“前代故事,倚廬中施白繐帳、蓐、素床,以布巾裹塊草,輅輦、版輿、細犢車皆施繐裏。” 詔不聽,但令以布衣車而已,其餘居喪之制,不改禮文。有司又奏:“大行皇太后當以四月二十五日安厝。故事,虞著衰服,既虞而除。其內外官僚皆就朝晡臨位,御除服訖,各還所次除衰服。”
【 译 文 】
(中) 461孚、尚書令裴秀、尚書僕射武陔等奏道:“陛極其孝順,哀思無邊。孝服雖然已經除去,但悲痛損傷身體,吃粗糲的食物,有損精神。現雖然是秋季,但還有餘暑,去謁見山陵,悲痛傷身心,群下因此惶恐而屏息,認為應當抑制情,以寬慰天下。”下詔說:“孤獨無依地忽然年已滿,悲痛思慕之情,總是不能滿足。想要叩奉侍山陵,以敘悲傷之情,身體精神自然就。天又涼快了,就可出行,不能按所奏的辦。
管者就可做好出行準備。”又下詔說:“漢文不天下盡哀,也是帝王極謙遜的心意。將要謁見陵,怎麼能不穿喪服呢?將穿喪服而行。”司馬孚等又奏道:“臣聽說上古服喪期沒有確定的間,後代纔逐漸規定了年月。漢文帝根據時世宜,規定縮短服喪期限,傳於後代。陛下以國宗廟之重,天下百姓之故,己依照權宜之制,除了喪服,群臣百姓都穿禮服,現在謁見陵以敘悲哀思慕之情,如果穿上喪服,舉止不。不敢奉詔。”下詔說:“我也知道並不在於喪的緣故。然而作為人子的心情,祇是以身穿喪表達人情之常情。群臣自然都照舊制。”司馬等又奏道:“臣聽說聖人制定典章制度,必因制宜。所以五帝的音樂不同,三王的禮法有這就是古今不同,質樸和文采交替使用的原陛下因時制宜,克制自己,實行權宜之制,去了喪服,而行心喪之禮,現在又要恢復喪沒有可依據的義理。如果君穿喪服而臣不也不會心安。參與議論宜如前次奏章所言。”昭說:“祇擔心感情不能達到,穿什麼衣服關不大。諸君懇切至誠,怎麼能隨便違背呢?”
泰始四年,皇太后崩。主管部門奏請:“按代的舊例,在守喪住的倚廬中用白縑帳、蓐、床,用布巾裹塊草,輅輦、版輿、細犢車都用襲。”詔書不同意,祇讓用布裝飾車輛,其他喪的規矩,不改變禮法的規定。主管部門又“剛去世的皇太后應當在四月二十五日安葬。
例,既葬而祭穿喪服,祭後就除去喪服。內外察都朝時哺時哭喪之位,皇上除去喪服後,自回去除喪服。”下詔說:“守喪三年,是天下
【 原 文 】
共通報答忍受易,有理散,旺。漢、禮,禮制是用去喪心情如何擔心體。
心想心受個朝照近再三后和
弟,的禮人都麼哀人說親傳移了奉等係,王述
月。
二月月,先,祭。”
謁曰:“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達禮也。受終身之愛,而無數年之報,奈何葬而便即吉,情所不忍也。”有司又奏:“世有險易,道有洿隆,所遇之時異,誠有由然,非忽禮也。方今戎馬未散,王事至殷,更須聽斷,以熙庶績。昔周康王始登翌室,猶戴冕臨朝。降於漢、魏,既葬除釋,諒闇之禮,自逮代而廢矣。惟陛下割高宗之制,從當時之宜。”詔曰:“夫三年之喪,所以盡情致禮,葬已便除,所不堪也。嘗敘吾哀懷,言用斷絕,奈何!奈何!”有司又固請。詔曰:“不能篤孝,勿以毀傷為憂也。誠知衣服末事耳,然今思存草土,率當以吉物奪之,乃所以重傷至心,非見念也。每代禮典質文皆不同耳,何為限以近制,使達喪闕然乎!”群臣又固請,帝流涕久之乃許。文明皇后崩及武元楊后期,天下將吏發哀三日止。
穆帝崩,哀帝立。帝於穆帝為從父昆弟,穆帝身褚歛有表,中書答表朝廷無其儀,詔下議。尚書僕射江彪等四人並云,閔、僖兄弟也,而為父子,則哀帝應為帝嗣。衛軍王述等二十五人云:“成帝不私親愛,越授天倫,康帝受命顯宗。社稷之重,已移所授,纂承之序,宜繼康皇。”尚書謝奉等六人云:“繼體之正,宜本天屬,考之人情,宜繼顯宗也。”詔從述等議,上繼顯宗。
寧康二年七月,簡文帝崩再周而遇閏。博士謝攸、孔粲議:“魯襄二十八年十二月乙未,楚子卒,實閏月而言十二月者,附正於前月也。喪事先遠,則應用博士吳商之言,以閏月祥。”尚書僕射謝安、中領軍王劭、
【 译 文 】
的禮制。接受父母終身之愛,而沒有數年的,怎麼能安葬後就除去喪服,這是感情不能的。”主管部門又奏道:“世事有艱險和平政局有衰落和隆盛,各自時代不同,確實由這樣做,並不是忽略禮法。當今戎馬未國事繁忙,都需要處理,以使各項事業興從前周康王剛入翼室,還戴冕上朝。到了魏時,安葬之後就除去喪服,帝王守喪之從古代就廢除了。希望陛下割捨高宗那樣的,依從當前的時宜。”下詔說:“三年守喪,來表達感情推行禮法的方式,安葬之後就除服,是不能忍受的事。將以此表達我悲哀的,如果在天之靈因此與我隔絕,如何是好!是好!”主管部門又再三奏請。下詔說:“祇不能做到真正的孝順,不要擔心因此損害身我確實知道穿什麼衣服是小事,然而現在一要守喪,一概用吉禮之物替換,是使至誠之到傷害的事,不是表達思慕之情的方式。各代的禮典質樸華麗都不相同,為什麼限定依代的禮制,使共通的喪禮廢缺呢!”群臣又奏請,皇帝長時間流淚然後同意了。文明皇武元楊后崩,天下將吏哀悼三天後停止。
穆帝崩,哀帝即位。皇帝是穆帝的叔伯兄穆帝之舅褚歆上表,中書答覆朝廷沒有這樣儀,詔令交付朝廷議論。尚書僕射江彪等四說,閎、僖是兄弟,而像父子一樣繼承,那帝應該是皇帝的繼承人。衛軍王述等二十五:“成帝對自己的親人不偏私,越過天倫之授帝位,康帝受命於顯宗。社稷之重,已轉,從繼承的次序看,宜繼承康皇。”尚書謝六人說:“繼承的正宗,應當依據天生的關從人情上考察,應當繼承顯宗。”詔書聽從等人的議論,上繼顯宗。
寧康二年七月,簡文帝崩後第二個周年遇閏博士謝攸、孔粲議論說:“魯襄二十八年十乙未日,楚子去世,其實是閏月而說是十二是因為附於前面正式的十二月。喪事以遠為那就應當采用博士吳商的話,在閏月舉行祥尚書僕射謝安、中領軍王劭、散騎常侍鄭
【 原 文 】
禮散騎常侍鄭襲、右衛將軍殷康、驍騎將軍袁宏、散騎侍郎殷茂、中書郎車胤、左丞劉遵、吏部郎劉耽意皆同。
康曰:“過七月而未及八月,豈可謂之逾期。必所不了,則當從其重者。”宏曰:“假值閏十二月而不取者,此則歲未終,固不可得矣。《漢書》以閏為後九月,明其同體也。”襲曰:“中宗、肅祖皆以閏月崩,祥除之變皆用閏之後月。先朝尚用閏之後月,今閏附七月,取之何疑,亦合遠日申情之言。又閏是後七而非八也,豈逾月之嫌乎!”尚書令王彪之、侍中王混、中丞燕王恬、右丞戴諶等議異,彪之曰:“吳商中才小官,非名賢碩儒、公輔重臣、為時所準則者。又取閏無證據,直攬遠日之義,越祥忌,限外取,不合卜遠之理。又丞相桓公舊論云,《禮》二十五月大祥。何緣越期取閏,乃二十六月乎?”於是啓曰:“或以閏附七月,宜用閏月除者。
或以閏名雖附七月,而實以三旬別為一月,故應以七月除者。臣等與中軍將軍沖參詳,一代大禮,宜準經典。
三年之喪,十三月而練,二十五月而畢,《禮》之明文也。《陽秋》之義,閏在年內,則略而不數。明閏在年外,則不應取之以越期忌之重,禮制祥除必正期月故也。”己酉晦,帝除縞即吉。徐廣論曰:“凡辨義詳理,無顯據明文可以折中奪易,則非疑如何。禮疑從重,喪易寧戚,順情通物,固有成言矣。彪之不能徵援正義,有以相屈,但以名位格人,君子虛受,心無適莫,豈其然哉!執政從而行之,其殆過矣。”
魏武以正月崩,魏文以其年七月設妓樂百戲,是則魏不以喪廢樂也。
【 译 文 】
(中) 463、右衛將軍殷康、驍騎將軍袁宏、散騎侍郎殷、中書郎車胤、左丞劉遵、吏部郎劉耽的意見相同。殷康說:“過了七月而還沒到八月,豈說是過了周年之時。如果肯定搞不清楚,就應順從更重的。”袁宏說:“如果碰上閏十二月而取,那麼這一年就沒有終結,本來是不合適。《漢書》以閏月為後九月,表明這道理相。”鄭襲說:“中宗、肅祖都在閏月崩,大祥期除去喪服的改變都用閏的後月。先朝尚且用閏後月,現在閏月附在七月之後,用這個月有什疑惑,也符合以遠日為先表達哀情的說法。再閏月是後七月而不是八月,豈有過月的嫌疑!”書令王彪之、侍中王混、中丞譙王司馬恬、丞戴蓋等有不同的議論,王彪之說:“吳商是中等才能的小官,不是名賢大儒、公輔重臣、為時代的楷模的人。再說取閏沒有證據,祇是着遠日的義理,越過祥忌之日,限於外取,不於卜遠的道理。又丞相桓公曾經論道,《禮》載二十五個月大祥。為什麼越過周年取閏,而了二十六個月呢?”於是啓奏說:“有人認為閏附在七月後,宜用閏月除喪服。有人認為閏月名雖然附在七月之後,但實際上三句就是一個,所以應該在七月除喪服。臣等與中軍將軍桓參酌詳審,一代的大禮,應當依據經典。三年喪,十三個月練祭,二十五個月結束,這是禮》上的明文。《陽秋》之義,閏月在年內,就去不計。表明閏月在年外,那就不應該取閏月越過周年忌日的重要祭禮,這是禮制中大祥期除去喪服必用正式的周年的原因。”月末己酉,皇帝除去喪服穿禮服。徐廣評論說:“凡是明義理,如果沒有明顯的依據和明文可以用來為準則決定取捨,那就一定有疑難。禮法有疑時從重,治喪之制有疑義寧可更悲哀,順於事人情,本來有現成的論斷。王彪之不能援引正的義理,用來說服人,祇是用名位壓人,君子心接受,心中沒有厚薄,難道是這樣嗎!執政因而施行,大概是不對的。”
魏武於正月崩,魏文在這年七月設各種伎樂舞表演,這是魏不因喪事而取消娛樂活動。從
【 原 文 】
武帝以來,國有大喪,輒廢樂終三年。惠帝太安元年,太子喪未除,及元會亦廢樂。穆帝永和中,為中原山陵未修復,頻年元會廢樂。是時太后臨朝,后父褚裒薨,元會又廢樂也。孝武太元六年,為皇后王氏喪,亦廢樂。孝武崩,太傅錄尚書僕射王道子議:“山陵之後,通婚嫁不得作樂,以一期為斷。”漢儀,太皇太后、皇太后崩,長樂大僕、少府大長秋典喪事,三公奉制度,他皆如禮。魏、晉亦同天子之儀。
泰始十年,武元楊皇后崩,及將遷于峻陽陵,依舊制,既葬,帝及群臣除喪即吉。先是,尚書祠部奏從博士張靖議,皇太子亦從制俱釋服。博士陳逵議,以為“今制所依,蓋漢帝權制,異於有事,非禮之正。皇太子無有國事,自宜終服”。有詔更詳議。尚書杜預以為:“古者天子諸侯三年之喪始同齊斬,既葬除喪服,諒闇以居,心喪終制,不與士庶同禮。漢氏承秦,率天下為天子修服三年。漢文帝見其下不可久行,而不知古制,更以意制祥禫,除喪即吉。魏氏直以訖葬為節,嗣君皆不復諒闇終制。學者非之久矣,然竟不推究經傳,考其行事,專謂王者三年之喪,當以衰麻終二十五月。嗣君苟若此,則天子群臣皆不得除喪。雖志在居篤,更邁而不行。至今世主皆從漢文輕典,由處制者非制也。今皇太子與尊同體,宜復古典,卒哭除衰麻,以諒闇終制。於義既不應不除,又無取於漢文,乃所以篤喪禮也。”於是尚書僕射盧欽、尚書魏舒問杜預證據所依。預云:“傳稱三年之喪自天子達,此謂天子絕期,唯有三年喪也。非謂居喪衰服
武帝惠帝會群陵墓這時臣又喪,王司作樂僕、宜,同。
陵,穿禮的意議論宜之太子審討之喪住在與士喪服卻不禫之限,久以推究期,樣,專心行。
守孝恢復滿喪法漢盧欽
【 译 文 】
十 禮(中)以來,國家有大喪,就取消娛樂活動三年。
太安元年,太子之喪未除喪服,到元旦朝臣也取消樂舞。穆帝永和年間,因為中原沒有修復,連年元旦朝會群臣都取消樂舞。
太后臨朝聽政,太后父褚裒薨,元旦朝會群取消樂舞。孝武太元六年,因皇后王氏之也取消娛樂活動。孝武崩,太傅錄尚書會稽馬道子議論說:“先帝崩後,結婚嫁娶不准,以一周年為限。”
漢代規定,太皇太后、皇太后崩,由長樂太少府大長秋主持喪事,三公負責喪葬制度事其他依禮儀規定。魏、晉也與天子之禮儀相
泰始十年,武元楊皇后崩,到時將遷到峻陽依舊制,安葬完畢後,皇帝及群臣除去喪服服。在此之前,尚書祠部奏請按照博士張靖見,皇太子也依規定一起除喪服。博士陳逵,認為“現在所依照的制度,是漢皇帝的權制,這種規定出自有關部門,不是正禮。皇沒有國事,自然應當服滿喪期”。下詔再詳論。尚書杜預認為:“古代天子諸侯服父母開始與齊縗斬縗相同,安葬之後除去喪服,服喪之處,不穿孝服守喪直到服喪期滿,不人平民同禮。漢氏承秦制,普天下為天子穿三年。漢文帝看到下民服喪不能時間太長,知道古代的禮制,另外按自己的意旨制定祥祭,除去喪服穿禮服。魏氏祇以到下葬為繼位之君不在居喪之所服滿喪期。學者們很來就認為這樣不對,然而終究不從經傳中去,考察其中的行事,祇說王者三年的服喪應當穿縗麻滿二十五個月。繼位之君如果這那麼天子群臣都不能除去喪服。雖然有志於服喪,受到各種因素的交替制約而不能實到現在君王都依照漢文的輕典,是由於居喪的人不守禮制。現在皇太子與皇上同體,應古制,卒哭之祭後除去喪服,在居喪之所服期。從義理上說既不應該不除喪服,又不取文,是使喪禮純正的方式。”於是尚書僕射、尚書魏舒問杜預所依據的證據是什麼。杜
【 原 文 】
禮(預詣子況喪三子之宗服釋不服,除去節。鄭伯以後前來着的後除說法慮。
說一君臣怕百到,實行可以為他
三年,與士庶同也。故后、世子之喪,而叔嚮稱有三年之喪二也。周公不言高宗服喪三年,而云諒闇三年,此釋服心喪之文也。叔嚮不譏景王除喪,而譏其燕樂已早,明既葬應除,而違諒闇之節也。《春秋》,晉侯享諸侯,子産相鄭伯,時簡公未葬,請免喪以聽命,君子謂之得禮。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傳曰‘吊生不及哀’。
此皆既葬除服諒闇之證,先儒舊說,往往亦見,學者未之思耳。《喪服》,諸侯為天子亦斬衰,豈可謂終服三年邪!上考七代,未知王者君臣上下衰麻三年者誰;下推將來,恐百世之主其理一也。非必不能,乃事勢不得,故知聖人不虛設不行之制。仲尼曰‘禮所損益雖百世可知’,此之謂也。”於是欽、舒從之,遂命預造議,奏曰:
侍中尚書令司空魯公臣賈充、侍中尚書僕射奉車都尉大梁侯臣盧欽、尚書新沓伯臣山濤、尚書奉車都尉平春侯臣胡威、尚書劇陽子臣魏舒、尚書堂陽子臣石鑒、尚書豐樂亭侯臣杜預稽首言:禮官參議博士張靖等議,以為“孝文權制三十六日之服,以日易月,道有污隆,禮不得全,皇太子亦宜割情除服”。博士陳逵等議,以為“三年之喪,人子所以自盡,故聖人制禮,自上達下。是以今制,將吏諸遭父母喪,皆假寧二十五月。敦崇孝道,所以風化天下。皇太子至孝著于內,
【 译 文 】
中)465說:“古書說三年之喪期從天子起,這是說天沒有一年的喪期,祇有三年的喪期。不是說居三年穿喪服,與士人平民同禮。所以皇后、太之喪,而叔嚮說有三年之喪兩件。周公不說高服喪三年,而說在居喪之所守喪三年,這是解不穿喪服守喪的文字。叔嚮不譏刺景王除去喪而譏刺他宴飲奏樂太早,表明安葬之後應該去喪服,可是違反了居住在守喪之所守喪的禮《春秋》中,晉侯設宴招待諸侯,子產輔佐自,當時鄭國簡公還未下葬,請求除去喪服後再聽取命令,君子說這樣很符合禮義。辛垣本饋送惠公仲子的助喪之物,傳中說‘吊慰活的人沒有趕上葬後的安神禮’。這都是安葬之去喪服在居喪之所守喪的證明,先儒原有的法,也常常可以見到,只是學者沒有好好考《喪服》中,諸侯為天子也穿斬縗,難道能一直穿滿三年嗎?向上考察七代,不知道帝王直上下穿喪服三年的有誰;向下推論將來,恐百代帝王將是同樣的道理罷。並不是一定辦不而是情況不允許,所以知道聖人不虛設不能行的制度。仲尼說‘禮法的增減即使是百代也以知道’,說的就是這個。”於是盧欽、魏舒認也說得對,就讓杜預寫奏議,奏道:侍中尚書令司空魯公臣賈充、侍中尚書僕射奉車都尉大梁侯臣盧欽、尚書新沓伯臣山濤、尚書奉車都尉平春侯臣胡威、尚書劇陽子臣魏舒、尚書堂陽子臣石鑒、尚書豐樂亭侯臣杜預叩首說:禮官參議博士張靖等議論,認為“孝文權宜之制規定三十六天的服喪期,用日代替月,道有盛有衰,禮不可能完美,皇太子應割捨哀情除去喪服”。博士陳逵等議論,認為“三年的服喪期,是人子用以表達哀情的方式,所以聖人制定禮法,從上到下都通用。因此現在規定,衆將吏遭父母之喪者,都給假二十五個月回家服喪。這是為使孝道篤厚,用來風化天下的方式。皇太子內心以極孝著稱,可是外表上卻要除去喪服,這不是禮所說的與情相符的做法。不宜除喪
【 原 文 】
而衰服除于外,非禮所謂稱情者也。宜其不除”。臣欽、臣舒、臣預謹案靖、逵等議,各見所學之一端,未曉帝者居喪古今之通禮也。自上及下,尊卑貴賤,物有其宜。故禮有以多為貴者,有以少為貴者,有以高為貴者,有以下為貴者,唯其稱也。不然,則本末不經,行之不遠。天子之與群臣,雖哀樂之情若一,而所居之宜實異,故禮不得同。《易》曰“上古之世喪期無數”,《虞書》稱“三載四海遏密八音”,其後無文。至周公旦,乃稱“殷之高宗諒闇三年不言”。其傳曰“諒,信也;闇,默也”。下逮五百餘歲,而子張疑之,以問仲尼。仲尼答云:“何必高宗,古之人皆然,君薨,百官總己以聽於冢宰三年。”周景王有后、世子之喪,既葬除喪而樂。晉叔嚮譏之曰:“三年之喪,雖貴遂服,禮也。王雖弗遂,宴樂已早,亦非禮也。”此皆天子喪事見於古文者也。稱高宗不云服喪三年,而云諒闇三年,此釋服心喪之文也。譏景王不譏其除喪,而譏其宴樂已早,明既葬應除,而違諒闇之節也。堯崩,舜諒闇三年,故稱遏密八音。由此言之,天子居喪,齊斬之制,菲杖經帶,當遂其服。既葬而除,諒闇以終之,三年無改父之道,故百官總己聽於冢宰。喪服已除,故稱不言之美,明不復寢苦枕塊,以荒大政也。《禮記》:“三年之喪,自天子達。”又云:“父母之喪,無貴賤一也。”又云:“端衰喪車皆無
【 译 文 】
服”。臣盧欽、魏舒、杜預謹考察張靖、陳逵等的議論,都祇看到所學禮法的一個方面,不懂得帝王服喪之事古今的共通之禮。從上到下,尊卑貴賤,事物各有自己所適宜的道理。所以禮有以多為貴的,有以少為貴的,有以高為貴的,有以下為貴的,都祇能根據本身所適宜。不然的話,那就本末不正,就不能長期實行。天子與群臣,雖然哀樂的感情相同,但所處的地位實在有別,所以禮也不能相同。《易》說“上古之時喪期沒有規定的時限”,《虞書》說“三年之中天下不奏樂”,這以後就沒有別的文字記載了。到周公旦,纔說“殷的高宗住在守喪之所三年不說話”。注解說“諒,確實;闇,沉默”。過了五百多年,子張對此有疑慮,就去問仲尼。仲尼回答說:“不僅僅是高宗,古代的人都是這樣,君王薨,百官都聽命於冢宰三年。”周景王有皇后、太子的喪事,安葬之後除去喪服而宴飲奏樂。晉叔嚮譏刺說:“三年服喪期,即使貴為天子也要服滿,這是禮法。現在王即使不能服滿喪期,宴飲奏樂太早,也不合禮法。”這些都是古代文獻中關於天子的喪事的記載。稱高宗時不說服喪三年,而說在居喪之所三年,這是解釋脫去喪服守喪的文字。譏刺景王時不譏刺他除去喪服,而譏刺他宴飲奏樂太早,表明安葬之後應該除去喪服,可是違反了在居喪之所守喪的禮節。堯崩,舜在居喪之所守喪三年,所以說不奏樂。由此而言,天子居喪,齊縗斬縗之服,菲杖絰帶,應當服滿喪期。
安葬之後除去喪服,在居喪之所守喪期滿,三年不改變其父的為政之道,所以百官都聽命於冢宰。喪服已經除去,所以稱美不說話,表明不再枕着土塊睡在草墊子上,而荒廢國家大政。《禮記》說:“三年之喪,從天子開始。”又說:“父母之喪,不分貴賤都是一樣的。”又說:“喪服的上衣、喪車都不分
【 原 文 】
等。”此通謂天子居喪,衣服之節同於凡人,心喪之禮終於三年,亦無服喪三年之文。然繼體之君,猶多荒寧。自從廢諒闇之制,至今高宗擅名於往代,子張致疑於當時,此乃賢聖所以為譏,非譏天子不以服終喪也。秦燔書籍,率意而行,亢上抑下。漢祖草創,因而不革。乃至率天下皆終重服,旦夕哀臨,經罹寒暑,禁塞嫁娶飲酒食肉,制不稱情。是以孝文遺詔,斂畢便葬,葬畢制紅禪之除。雖不合高宗諒闇之義,近於古典,故傳之後嗣。于時預修陵廟,故斂葬得在浹辰之內,因以定制。近至明帝,存無陵寢,五旬乃葬,安在三十六日。此當時經學疏略,不師前聖之病也。魏氏革命,以既葬為節,合於古典,然不垂心諒闇,同譏前代。自泰始開元,陛下追尊諒闇之禮,慎終居篤,允臻古制,超絕於殷宗,天下歌德,誠非靖等所能原本也。
天子諸侯之禮,當以具矣。諸侯惡其害己而削其籍,今其存者唯《士喪》一篇,戴聖之記雜錯其間,亦難以取正。天子之位至尊,萬機之政至大,群臣之衆至廣,不同之於凡人。故大行既葬,祔祭于廟,則因疏而除之。己不除則群臣莫敢除,故屈己以除之。而諒闇以終制,天下之人皆曰我王之仁也。屈己以從宜,皆曰我王之孝也。既除而心喪,我王猶若此之篤也。凡等臣子,亦焉得不自勉以崇禮。此乃聖制
【 译 文 】
等次。” 這都是說天子居喪,衣服的規定與凡人相同,不穿喪服心存哀悼三年,也沒有服喪三年的記載。然而繼位之君,還是常常解怠荒廢。自從廢止在居喪之所守喪之制後,就使得高宗在古代大為出名,使子張在那時產生疑問,這就是賢聖之所以譏刺的原因,而不是譏刺天子不穿喪服守喪期滿。秦焚燒書籍,任意行事,違背古禮影響後世。漢祖草創,因襲不變。以至於全天下都穿重服守喪期滿,早晚哀哭,經歷寒暑,禁止嫁娶飲酒吃肉,其制度不合情理。因此漢文臨終下詔,入殮後就下葬,安葬之後制定了穿各種喪服的人祭祀除喪服的期限。這雖不合高宗在居喪之所守喪的義理,但與古制接近,所以傳於後世。當時預先修建陵廟,所以入殮下葬能在十二天內完成,因而定為制度。近到明帝,沒有陵廟存放牌位,五十天纔下葬,哪裏還說得上三十六天的服喪期呢?這是因為當時經學疏略,不效法前代聖人的弊病。魏氏應從天命改朝換代,以安葬後為限,與古制相合,但是不注重在居喪之所守喪,與前人所譏刺的毛病相同。自從泰始開元以來,陛下追效前代崇尚在居喪之所守喪之禮,自始至終謹慎地誠篤居喪,確實符合古制,超過了殷宗,天下歌頌,這確實不是張靖等人所能追溯到的。
天子諸侯的禮制,應當是很完備的。諸侯厭惡這種禮法妨害自己而刪削典籍,現在保存下來的祇有《士喪》一篇,而戴聖的記載又參雜在其間,也難以作為準則。天子之位極尊,國家政務極大,群臣的人數極多,與凡人是不同的。所以剛去世的皇帝安葬之後,就在廟中祔祭,然後除去喪服。自己不除喪服群臣就誰也不敢除,因此委屈自己除去喪服。而在居喪之所守喪期滿,天下之人都說我們君王仁義。委屈自己順從權宜之制,都說我們君王孝順。不穿喪服守喪,我們君王還是如此純篤。所有的臣子,又怎麼能不勉勵自己崇尚禮制呢。這本是聖人的禮
【 原 文 】
移風易俗之本,高宗所以致雍熙,豈惟衰裳而已哉!若如難者,更以權制自居,疑於屈伸厭降,欲以職事為斷,則父在為母期,父卒三年,此以至親屈於至尊之義也。出母之喪,以至親為屬,而長子不得有制,體尊之義,升降皆從,不敢獨也。《禮》:諸子之職,掌國子之倅。國有事則帥國子而致之太子,唯所用之。《傳》曰,“君行則守,有守則從,從曰撫軍,守曰監國”,不無事矣。《喪服》母為長子,妻為夫,妾為主,皆三年。內宮之主,可謂無事?揆度漢制,孝文之喪,紅禪既畢,孝景即吉於未央,薄后、竇后必不得齊斬於別宮,此可知也。況皇太子配貳至尊,與國為體,固宜遠遵古禮,近同時制,屈除以寬諸下,協一代之成典。
君子之於禮,有直而行,曲而殺;有經而等,有順而去之,存諸內而已。禮云非玉帛之謂,喪云唯衰麻之謂乎?此既臣等所謂經制大義,且即實近言,亦有不安。今皇太子至孝蒸蒸,發於自然,號咷之慕,匍匐殯宮,大行既奠,往而不反,必想像平故,徬徨寢殿。若不變從諒闈,則東宮臣僕,義不釋服。此為永福官屬,當獨衰麻從事,出入殿省,亦難以繼。今將吏雖蒙同二十五月之寧,至於大臣,亦奪其制。昔翟方進自以身為漢相,居喪三十六日,不敢逾國典,而況於皇太子?臣等以為皇太子宜如前奏,除服諒闈終制。
【 译 文 】
第十 禮(中)制,移風易俗的根本,高宗之所以導致和樂升平的原因,哪裏是僅僅穿着喪服而已呢!
如果為難,再以權宜之制自己居喪,在屈伸厭降方面有疑問,要以職事判斷,那麼父親在為母親服喪周年,父親去世服喪三年,這是以至親屈從於至尊的道理。被父親休棄的生母之喪,以至親為屬,而長子不得穿喪服,體現至尊之義,升降都跟隨,不敢專獨。《禮》規定:諸子的職責是掌管國子的聚集訓練。國家有事時就把他們交給太子,一切聽他指揮。《傳》說“君王出行就留守,有人留守就隨行,隨行叫做撫軍,留守叫做監國”,不算是無事。《喪服》規定母為長子,妻為夫,妾為主,都服喪三年。內宮之主,能說是無事嗎?考察漢制,孝文之喪,功禪之祭完畢後,孝景在未央宮穿禮服,薄后、竇后必定不能在另外的宮中穿齊縗斬縗,這是可想而知的。何況皇太子輔佐至尊,與國家一體,本來應該上遵古禮,下與近時之制相符,委屈自己除去喪服以寬緩下人,符合一代現有的禮典。
君子對於禮,有的是直接奉行,有的是變通減省;有的是按照常規照章實行,有的是采用權宜之計去掉,保存在內心而已。禮不是指玉帛之類,喪事難道僅僅是指縗麻之類的孝服嗎?這既是臣等所說的治國的制度之大義,而且更貼近現實,也有不妥之處。現在皇太子至孝篤誠,出自於自然,思念號咷,在停放靈柩的宮中匍匐不起,剛去世的皇后已經祭奠過後,去而不復回,必然會想象她平時的一言一行,在陵墓傍徨。如果不變服在居喪之所守喪,那麼東宮的臣僕,從道理上說也不能除去喪服。這是永福宮屬,將獨自穿喪服行事,出入宮禁,也難以實行下去。現在將吏雖蒙恩都有二十五個月的假為父母服喪,但是如果是大臣,也要改變他的喪期。從前翟方進認為自己是漢丞相,服喪三十六天,不敢超過國家典章的規定,何況皇太子呢?臣等認為皇太子應如前面所
【 原 文 】
於是太子遂以厭降之議,從國制除衰麻,諒闇終制。於時外內卒聞預異議,多怪之。或者乃謂其違禮以合時。時預亦不自解說,退使博士段暢博采典籍,為之證據,令大義著明,足以垂示將來。暢承預旨,遂撰集書傳舊文,條諸實事成言,以為定證,以弘指趣。其傳記有與今議同者,亦具列之,博舉二隅,明其會歸,以證斯事。文多不載。
武帝楊悼皇后既母養懷帝,後遇難時,懷帝尚幼,及即位,中詔述后恩愛。及后祖載,群官議帝應為追制服,或以庶母慈己,依禮制小功五月,或以謂慈母服如母服齊衰者,衆議不同。閭丘沖議云:“楊后母養聖上,蓋以曲情。今以恩禮追崇,不配世祖廟。王者無慈養之服,謂宜祖載之日,可三朝素服發哀而已。”於是從之。
康帝建元元年正月晦,成恭杜皇后周忌,有司奏,至尊期年應改服。詔曰:“君親,名教之重也,權制出於近代耳。”於是素服如舊,固非漢、魏之典也。
興寧元年,哀帝章皇太妃薨,帝欲服重。江彪啟:“先王制禮,應在緦服。”詔欲降期,彪又啟:“厭屈私情,所以上嚴祖考。”於是制緦麻三月。
孝武寧康中,崇德太后褚氏崩。後於帝為從嫂,或疑其服。博士徐藻議,以為:“資父事君而敬同。又,禮,其夫屬父道者,其妻皆母道也。則夫屬君道,妻亦后道矣。服后宜以資母之義。參議逆祀,以明尊尊。今
【 译 文 】
奏,除去喪服在居喪之所守喪滿三年。於是太子就按照厭降的說法,順從國制除去,在居喪之所守喪滿三年。
當時內外之人猛一聽到杜預的異議,都很奇有人就說他違禮以趨合時事。當時杜預自己解釋,回去讓博士段暢廣泛收集典籍中的有論,作為證據,要使大義昭彰,足以留傳到。段暢接受杜預的意旨,於是撰集書傳中的,把書籍中記載的事實和成說一條條列舉出作為確定的證據,以弘揚他的宗旨。傳記中現在的議論相同的,也列舉出來,廣泛列舉說法,以表明所憑藉的準則,以證明這件其文辭繁多不載。
武帝楊悼皇后撫養了懷帝,皇后遇難時,還年幼,到他即位,親自下詔書敘述皇后的。到皇后將要下葬行祖祭之禮時,群官議論應為她追服喪,有的認為作為庶母慈愛自依禮服小功五月之喪,有的認為撫養自己的如同生母服齊縗,衆人說法不同。閻丘沖議“楊后撫養聖上,這是私情。現在以恩禮追,不能祔祭於世祖廟。帝王沒有慈養的喪認為可在下葬行祖祭之禮時,穿素服三天哀已。”於是聽從他的說法。
康帝建元元年正月末,成恭杜皇后周年忌主管部門奏議,至尊滿一年應該改服。下詔“君和親,是禮教中最重要的,權宜之制祇代纔出現的。”於是照舊穿素服,這本不是魏的禮典。
興寧元年,哀帝章皇太妃薨,皇帝想服重江彪啓奏:“先王制定的禮法,應該是穿緦下詔想降格為周年喪期,江彪又啓奏說:即私情,就是尊崇祖先。”於是穿緦麻三個孝武寧康年間,崇德太后褚氏崩。太后是的堂嫂,有人對服什麼規格的喪有疑問。博藻議論,認為:“侍奉父親與事君恭敬相同。
禮法規定,其夫屬於父親的行輩的,其妻都母親的行輩。那麼夫屬於君輩,妻也就是后。為太后服喪應以侍奉母親的樣子。魯讖刺
【 原 文 】
上躬奉康、穆、哀皇及靖后之祀,致敬同於所天。豈可敬之以君道,而服廢於本親。謂應服齊衰期。”於是帝制期服。隆安四年,孝武太皇太后李氏崩,疑所服。尚書左僕射何澄、右僕射王雅、尚書車胤、孔安國、祠部郎徐廣議:“太皇太后名位允正,體同皇極,理制備盡,情禮彌申。《陽秋》之義,母以子貴,既稱夫人,禮服從正。故成風顯夫人之號,文公服三年之喪。子於父之所生,體尊義重。且禮,祖不厭孫,固宜遂服無屈,而緣情立制。若嫌明文不存,則疑斯從重,謂應同於為祖母後齊衰期。永安皇后無服,但一舉哀,百官亦一期。”詔可。
孝武帝太元十五年,淑媛陳氏卒,皇太子所生也。有司參詳母以子貴,贈淑媛為夫人,置家令典喪事。太子前衛率徐邈議:“《喪服傳》稱與尊者為體,則不服其私親。又,君父所不服,子亦不敢服。故王公妾子服其所生母練冠麻衣,既葬而除,非五服之常,則謂之無服。”從之。
太元二十一年,孝武帝崩,孝武太后制三年之服。
惠帝太安元年三月,皇太孫尚薨。有司奏,御服齊衰期。詔下通議。散騎常侍謝衡以為:“諸侯之太子,誓與未誓,尊卑體殊。《喪服》云為嫡子長殤,謂未誓也,已誓則不殤也。”中書令卞粹曰:“太子始生,故己尊重,不待命誓。若衡議已誓不殤,則無服之子當斬衰三年;未誓而殤,則雖十九當大功九月。誓與未誓,其為升降也微;斬衰與大功,其為輕重也遠。而今注云‘諸侯不降嫡’”
【 译 文 】
第十 禮(中)反上下位次的祭祀,以表明尊重尊者。現在皇親奉庚、穆、哀皇及靖后的祭祀,表達的敬意父相同。怎麼能以君輩恭敬他,而因自家的親關係不服喪呢?認為應當服齊縗一年。”於是帝服一年喪。
隆安四年,孝武太皇太后李氏崩,服喪的規有疑問。尚書左僕射何澄、右僕射王雅、尚書胤、孔安國、祠部郎徐廣議論:“太皇太后名很正,與皇帝同體,道理和制度都具備,感情禮法更加順暢。《陽秋》之義,母以子貴,既稱為夫人,禮儀喪服就要從正。所以成風稱了人之號,文公為她服三年之喪。子對於父親的身父母,體尊義重。再說從禮法上說,祖不壓,本應依禮服喪沒有疑問,而根據情理設立制。如果覺得禮法中沒有明文規定,那麼有疑問從重,認為應當像為祖母一樣服齊縗一年。永皇后五服之外無服喪關係,祇要一舉哀哭悼,官也服一年之喪。”詔書同意。
孝武帝太元十五年,淑媛陳氏去世,她是太子的生母。主管官員參酌母以子貴,贈淑媛夫人,置家令主持喪事。太子前衛率徐邈議:“《喪服傳》稱以與尊者的關係為準,那就不私親服喪。又有,君父不為之服喪的,子也不服喪。所以王公之妾之子為其生母服練冠麻,下葬後就除去喪服,如果不在五服之內,就服喪。”聽取了他的意見。
太元二十一年,孝武帝崩,孝武太后服三年喪。
惠帝太安元年三月,皇太孫司馬尚薨。主官員奏,御服齊縗周年。下詔交群臣議論。散常侍謝衡認為:“諸侯的太子,是否接受了天的爵命,其尊卑是不同的。《喪服》說為嫡子長殤之喪,說的是沒有接受爵命的,接受了爵就不算殤了。”中書令下幹說:“太子一出生,來就很尊貴,不須等接受爵命後纔尊貴。像謝所議的接受了爵命後不算殤,那麼無喪服之子當服斬縗三年;沒有接受爵命而夭折,那即使十九歲也服大功九個月。是否接受了爵命,其的升降很細微;斬縗和大功,其中的輕重相差
【 原 文 】
禮(得循規格功作命,衛國成之的繼殤喪者服都不說過“太就應地位理,殤重’。嫌於無服,以大功為重嫡之服,則雖舊,無復有三年之理明矣。
男能衛社稷,女能奉婦道,以可成之年而有已成之事,故可無殤,非孩齔之謂也。為殤後者尊之如父,猶無所加而止殤服,況以天子之尊,而為無服之殤行成人之制邪!凡諸宜重之殤,皆士大夫不加服,而令至尊獨居其重,未之前聞也。”博士蔡克同粦。
秘書監摯虞云:“太子初生,舉以成人之禮,則殤理除矣。太孫亦體君傳重,由位成而服,全非以年也。天子無服殤之義,絕期故也。”於是從之。
魏氏故事,國有大喪,群臣凶服,以帛為綬囊,以布為劍衣。新禮,以傳稱“去喪無所不佩”,明在喪則無佩也,更制齊斬之喪不佩劍綬。摯虞以為“《周禮》武賁氏,士大夫之職也,皆以兵守王宮,國有喪故,則衰葛執戈楯守門,葬則從車而哭。又,成王崩,太保命諸大夫以干戈內外警設。明喪故之際,蓋重宿衛之防。去喪無所不佩,謂服飾之事,不謂防禦之用。宜定新禮布衣劍如舊,其餘如新制”。詔從之。
漢、魏故事,將葬,設吉凶鹵簿,皆以鼓吹。新禮以禮無吉駕導從之文,臣子不宜釋其衰麻以服玄黃,除吉駕鹵簿。又,凶事無樂,遇密八音,除凶服之鼓吹。摯虞以為:“葬有祥車曠左,則今之容車也。既葬,日中反虞,逆神而還。《春秋傳》,鄭大夫公孫蠆卒,天子追賜大路,使以行。《士喪禮》,葬有槀車乘車,以載生之服。此皆不唯載柩,兼有吉駕之明文也。既設吉駕,則宜有導從,以
【 译 文 】
中)471很遠。而現在注解說‘諸侯不降低嫡子之殤的格,是重視嫡子’。不願意無喪服之禮,以大作爲重視嫡子的喪服,那麼即使是接受了爵很明顯也不再有三年之喪的道理。男的能保國家,女的能奉行婦道,以可成之年而有了己之事,所以不算殤,不是說的孩童。做夭折者繼承人尊之如父,還是不能加重禮典而祇能服喪,何況以天子之尊,而為無喪服之禮的夭折成人之喪嗎?凡是應該重視的殤喪,士大夫不穿喪服,而讓至尊獨自服重喪,從來沒有聽過。”博士蔡克之議與上樞同。秘書監摯虞說:子出生時,就行成人的禮儀,那麼殤喪之理應該去除了。太孫也與君同體傳重,依所處的位服喪,完全不按年齡。天子沒有服殤喪的道因爲沒有一年喪。”於是采用他們的議論。
魏氏舊制,國家有大喪,群臣穿孝服,用帛袋,用布做劍衣。新制定的禮法規定,因爲中稱“除去喪服後沒有什麼東西不能佩帶”,用喪服時就沒有佩飾,另規定齊縗斬縗之喪不持劍綬。摯虞認爲“《周禮》中武賁氏,是士天之職,都執兵器守衛王宮,國家有喪事,就喪服執戈盾守門,下葬時跟在車後哭。又有,主崩,太保命諸大夫執干戈在宮禁內外設警表明在辦喪事時,大概要重視宮禁的防衛。
去喪服後沒有什麼東西不能佩帶,指的是服飾類的東西,不是說防衛的武器。應制定新禮規用布做劍衣照舊,其他都依新制度”。詔書同漢、魏舊例,將下葬時,設吉凶儀仗隊,都吹樂器。新禮法因爲禮書沒有吉駕引導隨從丈,臣子不應脫去衰麻喪服而穿彩色衣物,所除去吉駕儀仗隊。又有,喪事不奏樂,禁止各音樂,所以除去喪事的鼓吹樂器。摯虞認爲:葬有祥車空缺左邊的位置,就是現在的容車。
葬之後,中午回到停放靈柩之室虞祭,迎神而《春秋傳》中,鄭大夫公孫蠆去世,天子追大輅,讓它跟在靈車後面。《士喪禮》中,出有槀車乘車,用來裝載死者生前穿的衣服。
都是不僅有靈車,也有吉駕的明文。既然設有
【 原 文 】
象平生之容,明不致死之義。臣子衰麻不得為身而釋,以為君父則無不可。《顧命》之篇足以明之。宜定新禮設吉服導從如舊,其凶服鼓吹宜除。”詔從之。漢、魏故事,大喪及大臣之喪,執紼者挽歌。新禮以為挽歌出於漢武帝役人之勞歌,聲哀切,遂以為送終之禮。雖音曲摧愴,非經典所制,違禮設衡枚之義。方在號慕,不宜以歌為名,除不挽歌。墊虞以為:“挽歌因倡和而為摧愴之聲,衡枚所以全哀,此亦以感衆。雖非經典所載,是歷代故事。《詩》稱‘君子作歌,惟以告哀’,以歌為名,亦無所嫌。宜定新禮如舊。”詔從之。
咸寧二年,安平穆王薨,無嗣,以母弟敦上繼獻王後,移太常問應何服。博士張靖答,宜依魯僖服閔三年例。尚書符詰靖:“穆王不臣敦,敦不繼穆,與閔、僖不同。”孫毓、宋昌議,以穆王不之國,敦不仕諸侯,不應三年。以義處之,敦宜服本服,一期而除,主穆王喪祭三年畢,乃吉祭獻王。毓云:“《禮》,君之子孫所以臣諸兄者,以臨國故也。《禮》又與諸侯為兄弟服斬者,謂鄰國之臣於鄰國之君,有猶君之義故也。今穆王既不之國,不臣兄弟,敦不仕諸侯,無鄰臣之義,異於閔、僖,如符旨也。但喪無主,敦既奉詔紹國,受重主喪,典其祭祀。‘大功者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為之再祭’。鄭氏《注》云,‘謂死者之從父昆弟來為喪主也。有三年者,謂妻若子幼少也’。‘再祭,謂大小祥也’。穆妃及國臣於禮皆當三年,此為有三年者,敦當為之主大小兩祥祭也。且哀樂不相雜,吉
吉駕以表己的。新禮除去
挽歌役時雖然制後用歌有咱哀,中所說什麼
弟司服什為閔“穆與閔穆王職,本來畢後孫之中又對難在穆諸侯不同敦既祀。必須者的死者小祥
【 译 文 】
第十三 禮(中)屬,就應有引導隨從,以像平時活着的樣子,表明不致死的意思。臣子的縞麻喪服不能為自的原因而脫去,為君父脫去就沒什麼不可以《顧命》之篇的記載足以證明這點。宜制定禮設禮服引導隨從如舊,穿喪服的鼓吹樂隊應去。”下詔書同意。
漢、魏舊例,大喪及大臣之喪,牽絆的人唱歌。新禮法認為挽歌產生於漢武帝時役人服勞時唱的歌,聲音哀切,於是用來做送終之禮。
其音調淒慘,但不是經典所規定的,違反了禮衡枝在口中的道理。正在號哭思慕之際,不宜取這個名義,取消挽歌。摯虞認為:“挽歌因有和而成爲淒慘之聲,衡枝在口中是爲了盡這也是用來感動衆人的方式。雖然不是經典所記載的,但這是歷代實行的舊例。《詩》中“君子作歌,用來告哀”,用歌爲名,也沒有妨礙。宜制定新禮照舊實行。”下詔書同意。
咸寧二年,安平穆王薨,沒有繼承人,以母司馬敦上繼獻王之位,遞送文書給太常問應該什麼規格的喪。博士張靖答覆,宜依照魯僖公國公服三年喪的例子。尚書用文書責問張靖:“王不以司馬敦爲臣,司馬敦不繼承穆王之位,同、僖的情況不同。”孫毓、宋昌議論,因爲既沒去自己的封國,司馬敦沒有在諸侯朝中任不應服三年喪。從義理上來看,司馬敦應服的喪,一年除喪服,主持穆王的喪祭三年完,就吉祭獻王。孫毓說:“《禮》說,君的子所以做兄長的臣,是治理國政的緣故。《禮》有替諸侯爲兄弟服斬縗的,說的是鄰國的臣國的君,有如同本國之君的道義的原因。現王既沒去封國,不以兄弟爲臣,司馬敦沒在朝中任職,沒有鄰國之臣的道義,與閔、僖同,如文書中所說。祇是喪事無人主持,司馬然奉詔繼國,受重托主持喪事,掌管他的祭‘大功的人主持別人的喪事,有三年之喪的爲他祭祀兩次’。鄭氏《注》說 ‘這是說死叔伯兄弟來做喪事之主。有三年之喪,是說之妻或是子幼小’。‘祭祀兩次,說的是大祥之祭’。穆妃及國臣從禮法上說都應當服三
【 原 文 】
凶不相干。凶服在宮,哭泣未絕。敦遽主穆王之喪,而國制未除,則不得以己本親服除而吉祭獻王也。”咸寧四年,陳留國上,燕公是王之父,王出奉明帝祀,今於王為從父,有司奏應服期,不以親疏尊卑為降。詔曰:“王奉魏氏,所承者重,不得服其私親。”穆帝時,東海國言,哀王薨逾年,嗣王乃來繼,不復追服,群臣皆已反言,國妃亦宜同除。
詔曰:“朝廷所以從權制者,以王事奪之,非為變禮也。婦人傳重義大,若從權制,義將安托!”於是國妃終三年之禮。孫盛以為:“廢三年之禮,開偷薄之源,漢、魏失之大者也。今若以丈夫宜奪以王事,婦人可終本服,是吉凶之儀雜陳於宮寢,縓素之制乖異於內外,無乃情禮俱違,哀樂失所乎!”
太元十七年,太常車胤上言:“謹案《喪服禮經》,‘庶子為母緦麻三月’。《傳》曰,‘何以緦麻?以尊者為體,不敢服其私親也。’此《經》《傳》之明文,聖賢之格言。而自頃開國公侯,至于卿士,庶子為後,各肆私情,服其庶母,同之於嫡。此末俗之弊,溺情傷教,縱而不革,則流遁忘返矣。且夫尊尊親親,雖禮之大本,然厭親於尊,由來尚矣。《禮記》曰,‘為父後,出母無服也者,不祭故也’。又,禮,天子父母之喪,未葬,越紼而祭天地社稷。斯皆崇嚴至敬,不敢以私廢尊也。今身承祖宗之重,而以庶母之私,廢烝嘗之事。五廟闕祀,由一妾之終,求之情禮,失莫大焉。舉世皆然,莫之裁貶。就心不同,而事不敢異。故正禮遂頽,而
【 译 文 】
喪,這是有三年之喪的人,司馬敦應當為他主大祥小祥兩次祭祀。再說哀樂不相混,吉凶不干。宮禁中還在穿孝,哭泣不止。司馬敦忽然聞主持穆王的喪事,而國家喪服還沒除去,就能以自己本身的喪服已經除去了而吉祭獻王。”咸寧四年,陳留國上疏,燕公是王之父,王共奉明帝祭祀,現在是王的伯父,主管部門奏應服一年喪,不能因親疏尊卑而降低喪禮的規下詔說:“王奉魏氏祭祀,所承擔的責任重不能以私親關係服喪。”穆帝時,東海國說,
王去世一年後,繼位之王纔來繼承,不再追服
群臣都已恢復了禮服,國妃也應一同除去喪下詔說:“朝廷之所以依照權宜之制,是因國事所迫,不是改變禮制。婦人傳重之義重如果依照權宜之制,義將寄托到哪裏!”於國妃服滿三年之喪。孫盛認為:“廢棄三年之開啓浮薄苟且的源頭,這是漢、魏的大失
如果認為丈夫應該因國事除去喪服,婦人可服滿喪期,這就使吉凶的禮儀在宮中混雜,彩和素色的服制內外錯亂,恐怕是於情於禮都有失,哀樂都難以得當吧!”
太元十七年,太常車胤上言說:“謹考察服禮經》,‘庶子為母服緦麻三個月’。《傳》‘為什麼服緦麻?以尊者為準則,不敢為自己私親服喪。’這是《經》、《傳》的明文,聖賢格言。而近來開國的公侯,以至於卿士,庶子繼承人的,都各自放肆自己的私情,為庶母服與嫡母相同。這是陋俗的弊病,溺於私情而害教化,如果放縱而不革除,那麼因循流傳下將難以糾正。再說尊重尊者愛戴父母,雖然是的大節,然而壓親於尊,由來已久。《禮記》‘作為父親的繼承人,不為被休棄的母親服是因為不祭祀’。還有,禮法規定,天子父之喪,下葬之前,在服喪期參加祭祀天地社稷典禮。這都是莊重嚴肅極為恭敬,不敢因私廢
現在身受祖宗遺業的重任,而以庶母之私廢棄祭祀之事。五廟的祭祀廢缺,祇因一妾喪服,從情禮上考求,沒有比這更大的過失整個社會都是如此,沒有誰稍加批評。即使
【 原 文 】
習非成俗。此《國風》所以思古,看法《小雅》所以悲嘆。當今九服漸寧,衰微王化惟新,誠宜崇明禮訓,以一風《小雅》俗。請臺省考修經典,式明王度。”安定不答。一風度。”十八年,胤又上言:“去年上,國公自頃開國公侯,至于卿士,庶子為後喪,者,服其庶母,同之於嫡,違禮犯制。
制。宜加裁抑。事上經年,未被告中議報,未審朝議以何為疑。若以所陳或有謬謬,則經有文;若以古今不同,則晉不同有成典。升平四年,故太宰武陵王所武陵生母喪,表求齊衰三年,詔聽依昔樂讓他安王故事,制大功九月。興寧三年,寧三故梁王璠又所生母喪,亦求三年。服喪《庚子詔書》依太宰故事,同服大功。讓他若謹案周禮,則總麻三月;若奉晉三個制,則大功九月。古禮今制,並無居禮和廬三年之文,而頃年已來,各申私來,情,更相擬襲,漸以成俗。縱而不俗。
禁,則聖典滅矣。夫尊尊親親,立人了。
之本,王化所由,二端而已。故先王所遵設教,務弘其極,尊郊社之敬,制越教化紡之禮,嚴宗廟之祀,厭庶子之服,的禮所以經緯人文,化成天下。夫屈家事的規於王道,厭私恩於祖宗,豈非上行乎是用下,父行乎子!若尊尊之心時而為王替,宜厭之情觸事而申,祖宗之敬是上微,而君臣之禮虧矣。嚴恪微於祖之心宗,致敬虧於事上,而欲俗安化隆,要抒不亦難乎!區區所惜,實在於斯。職禮儀之所司,不敢不言。請臺參詳。”尚君王書奏:“案如辭輒下主者詳尋。依禮,不是庶子與尊者為體,不敢服其私親,此此。
尊祖敬宗之義。自頃陵遲,斯禮遂詳審廢。封國之君廢五廟之重,士庶匹夫考求闕烝嘗之禮,習成頽俗,宜被革正。親服輒內外參詳,謂宜聽胤所上,可依樂
【 译 文 】
十 禮(中)有所不同,但做事不敢有異。所以正禮於是,而習非成俗。這正是《國風》為之思古,雅》為之悲嘆那一類的事情。當今天下漸漸,王化日新,確實應該崇尚宣揚禮訓,以統俗。請臺省機關考察整理經典,宣明國家法沒有答覆。
十八年,車胤又上言:“去年上言,近來開侯,以至卿士,庶子作繼承人的,為庶母服與嫡母相同,違反了禮制,應當加以約束抑事情奏上一年多,沒有得到答覆,不明白朝論有什麼疑慮。如果認為所陳述的事情可能誤,那麼經典中有明文;如果認為古今有所,那麼置有現成的典章。升平四年,故太宰王的生母去世,上表請求服齊縗三年,詔書依照從前樂安王的舊例,服大功九個月。興年,故梁王司馬珪又是生母去世,也請求三年。《庚子詔書》依照太宰的舊例,同樣服大功。如果嚴格按照周禮,那應該服喪麻月;如果奉行晉制,那就是大功九個月。古今制,都沒有服喪三年的說法,而近年以各自放縱私情,相互比擬沿襲,逐漸成為習放縱下去而不加禁止,那麼聖典就要消亡尊敬尊者愛戴父母,是人的立身之本,王化循的義理,是兩個方面而已。所以先王制定,務要弘揚其中的最高準則,尊崇郊社之祭敬,制定了在服喪期參加祭祀天地社稷典禮定,崇尚宗廟的祭祀,降低庶子的喪服,這來治理禮樂教化,使天下教化成功的方式。
道而捨棄家事,為祖宗而壓抑私恩,難道不行於下,父行於子的道義嗎?如果尊敬尊者可以不時放棄,應該壓抑的私情遇到事情就發,對祖宗的恭敬就會衰微,而君臣之間的就要受到損害了。對祖宗的崇敬衰微,事奉的禮儀損害,而想要人民安寧教化隆盛,這很難的嗎?誠摯之心所痛惜的,實在就在於職責之內的事情,不敢不言。請臺省機關參議。”尚書奏:“根據上書之言交主管者詳細。依照禮法,庶子與尊者為一體,不敢為私喪,這是尊重祖先恭敬宗廟的義理。近來衰
【 原 文 】
禮安王大功爲正。請爲告書如左,班下內外,以定永制,普令依承,事可奉行。”詔可。
《禮》,王爲三公六卿錫衰,爲大夫士疑衰,首服弁絰。天子諸侯皆爲貴臣貴妾服三月。漢爲大臣制服無聞焉。漢明帝時,東海恭王薨,帝出幸津門亭發哀。
及武帝咸寧二年十一月,詔“諸王公大臣薨,應三朝發哀者,逾月舉樂,其一朝發哀者,三日不舉樂也”。
元帝姨廣昌鄉君喪,未葬,中丞熊遠表云:“案《禮》‘君於卿大夫,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舉樂’,惻隱之心未忍行吉事故也。被尚書符,冬至後二日小會。臣以爲廣昌鄉君喪殯日,聖恩垂悼。禮,大夫死,廢一時之祭。祭猶可廢,而況餘事。冬至唯可群下奉賀而已,未便小會。”詔以遠表示賀循,又曰:“咸寧二年武皇帝故事云‘王公大臣薨,三朝發哀,逾月舉樂,其一朝發哀,三日不舉樂’,此舊事明文。”賀循答曰:“案《禮·雜記》,‘君於卿大夫之喪,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舉樂’。古者君臣義重,雖以至尊之義,降而無服,三月之內,猶錫衰以居,不接吉事。故春秋晉大夫智悼子未葬,平公作樂,爲屠蒯所譏。如遠所啓,合於古義。咸寧詔書雖不會經典,然隨時立宜,以爲定制,誠非群下所得稱論。”
升平元年,帝姑廬陵公主未葬,符問太常,冬至小會應作樂不。博士胡訥議云:“君於卿大夫,比卒哭不
【 译 文 】
了,這種禮節就會廢棄。封國之君廢棄祭祀五的重任,士民百姓闕失祭祀之禮,逐漸形成陋,應該加以糾正。經過內外參酌詳審,認為應按車胤上疏所說的辦,可以依照樂安王服大功準。請求制定告諭文書如下,頒發到內外,以定常規,使普遍依照秉承,就可以實行。”詔同意。《禮》載,王為三公六卿服絺綾,為大夫士凝絞,頭上戴弁經。天子諸侯為貴臣貴妾服三月喪。漢代沒聽說為大臣服喪的事。漢明帝,東海恭王薨,皇帝出幸津門亭舉行哀悼儀。
到武帝咸寧二年十一月,詔令“諸王公大薨,應該三天舉行哀悼儀式的,過一個月奏,一天舉行哀悼儀式的,三天不奏樂”。
元帝之姨廣昌鄉君之喪,下葬前,中丞熊遠表說:“考案《禮》中說‘君對卿大夫,到下不吃肉,到卒哭之祭不奏樂’,心中悲痛不忍行吉祥之事。接尚書公文,冬至後兩天宴會。
認為廣昌鄉君殯喪之日,聖恩哀悼。禮法,大死,取消一季的祭祀。祭祀尚且可以取消,何其他的事呢。冬至只要群臣奉賀就可以了,不舉行宴會。”詔令把熊遠的表章拿給賀循看,說:“咸寧二年武皇帝的先例說‘王公大臣薨,天舉行哀悼儀式的,過一個月奏樂,一天舉行悼儀式的,三天不奏樂’,這是舊事的明文。”循答覆說:“考案《禮記·雜記》,‘君對卿大夫喪,到下葬不吃肉,到卒哭之祭不奏樂’。古君臣義重,雖然因至尊的地位,降格不服喪,是在三個月內,還是穿絺綾,不舉行吉事。所春秋時晉大夫智悼子沒下葬時,平公作樂,被削譏諷。熊遠的啓奏,符合古義。咸寧詔書雖不與經典相合,然而依據時事制定適宜的規,作為確定的制度,這確實不是臣下們所應該論的事。”
升平元年,帝之姑廬陵公主未下葬,文書詢太常,冬至的宴會應不應該奏樂。博士胡訥議說:“君對卿大夫,到卒哭之祭不奏樂。公主
【 原 文 】
舉樂。公主有骨肉之親,宜闋樂。” 有骨太常王彪之云:“案武帝詔,三朝舉 武帝哀,三旬乃舉樂;其一朝舉哀者,三 一天日則舉樂。泰始十年春,長樂長公主 季,薨,太康七年秋,扶風王駿薨,武 馬駿帝并舉哀三日而已。中興已後,更參 以後論不改此制。今小會宜作樂。”二議 該奏竟不知所取。《喪服記》,公為所寓,齊衰三 縗三月。新禮以今無此事,除此一章。摯 一條虞以為:“《周禮》作於刑曆之時,而 時候著荒政十二。禮備制待物,不以時哀 定應而除盛典,世隆而闋哀教也。曩者王 世之司徒失守播越,自稱寄公。是時天下 徒失又多此比,皆禮之所及。宜定新禮自 事,如舊經。”詔從之。 樣。”
漢、魏故事無五等諸侯之制,公 服喪卿朝士服喪,親疏各如其親。新禮王 五等公五等諸侯成國置卿者,及朝廷公孤 不為之爵,皆傍親絕期,而傍親為之服斬 斬縗衰,卿校位從大夫者皆絕緦。摯虞以 “古代為:“古者諸侯君臨其國,臣諸父兄, 侯與今之諸侯未同于古。未同于古,則其 宜這尊未全,不宜便從絕期之制,而今傍 縗的親服斬衰之重也。諸侯既然,則公孤 舊制。
之爵亦宜如舊。昔魏武帝建安中已 襲古曾表上,漢朝依古為制,事與古異, 的記皆不施行,施行者著在魏科。大晉采 定新以著令,宜定新禮皆如舊。”詔從之。 禮法《喪服》無弟子為師服之制,新 “自古禮弟子為師齊衰三月。摯虞以為: 世,即“自古無師服之制,故仲尼之喪,門 去顏人疑於所服。子貢曰:‘昔夫子之喪 把失顏回,若喪子而無服,請喪夫子若喪 穿喪父而無服。’遂心喪三年。此則懷三 有齊年之哀,而無齊衰之制也。群居則 不披經,出則否,所謂吊服加麻也。先聖 為禮,必易從而可傳。師徒義誠重,
【 译 文 】
十 禮(中)肉親情,應取消奏樂。”太常王彪之說:“據诏,三天舉行哀悼儀式的,三十天纔奏樂;舉行哀悼儀式的,三天就奏樂。泰始十年春長樂長公主薨,太康七年秋季,扶風王司薨,武帝都是舉行哀悼儀式三天而已。中興,又參詳議論不改變這種規定。現在宴會應樂。”兩種議論最終不知該聽取哪種。
《喪服記》載,公為所寄寓之地之君,服齊個月。新制之禮因現在沒有這種事,除去這。摯虞認為:“《周禮》作於置刑法而不用的,卻載有賑濟饑荒的政令十二條。禮法的規完備以適應事情,不能因時局衰落就除去盛典,世事隆盛就闕失衰世的教化。從前王司守流亡,自稱寄公。當時天下又有很多這類這都是禮法中有的。應制定新禮如舊經一下诏書同意。
漢、魏舊例沒有五等諸侯的制度,公卿朝士,輕重都依親屬關係遠近而定。新禮法王公諸侯設置卿的大國,以及朝廷中的重臣,都旁系親屬服一年之喪,而旁系親屬為他們服,卿校位從大夫者不服緦縗。摯虞認為:代諸侯統治其國,以諸父兄為臣,現今的諸古代不同。與古代不同,其尊貴就不全,不樣實行不服一年喪之制,而讓旁系親屬服斬重孝。諸侯既然這樣,那麼朝廷重臣也應依。從前魏武帝建安年間曾上表說,漢朝因禮,事情卻與古不同,都不能施行,施行了載在魏的法令中。大晉用來編制法令,應規禮都依舊制。”下诏書同意。
《喪服》中沒有弟子為老師服喪的規定,新規定弟子為老師服齊縗三個月。摯虞認為:以來沒有為老師服喪的制度,所以仲尼去門人對喪服有疑問。子貢說:‘從前夫子失回時,如死了兒子一樣而不服喪,讓我們也去夫子如死了父親一樣而不服喪。’於是不服守喪三年。這是心中有三年的悲哀,而沒縗的喪服。住在一起就披麻,不住在一起就。這是所謂的吊喪之服加麻。先聖制定禮
【 原 文 】
禮而服制不著,歷代相襲,不以為缺。法,且尋師者以彌高為得,故屢遷而不嫌;修業者以日新為益,故舍舊而不疑。仲尼稱‘三人行,必有我師焉’。子貢云,‘夫何常師之有’。淺學之師,暫學之師,不可皆為之服。義有輕重,服有廢興,則臧否由之而起,是非因之而争,愛惡相攻,悔吝生焉。宜定新禮無服如舊。”詔從之。
古者天子諸侯葬禮粗備,漢世又多變革。魏、晉以下世有改變,大體同漢之制。而魏武以禮送終之制,襲稱之數,繁而無益,俗又過之,豫自制送終衣服四篋,題識其上,春秋冬夏,日有不諱,隨時以斂,金珥珠玉銅鐵之物,一不得送。文帝遵奉,無所增加。及受禪,刻金璽,追加尊號,不敢開埏,乃為石室,藏璽埏首,以示陵中無金銀諸物也。漢禮明器甚多,自是皆省矣。魏文帝黃初三年,又自作終制曰:“禮,國君即位為椑,存不忘亡也。壽陵因山為體,無封樹,無立寢殿,造園邑,通神道。夫葬者藏也,欲人之不得見也。禮不墓祭,欲存亡不贖也。皇后及貴人以下不隨王之國者,有終沒,皆葬澗西,前又已表其處矣。此詔藏之宗廟,副在尚書、秘書、三府。”明帝亦遵奉之。明帝性雖崇奢,然未違營陵墓之制也。
宣帝豫自於首陽山為土藏,不墳不樹,作《顧命終制》,斂以時服,不設明器。景、文皆謹奉成命,無所加焉。景帝崩,喪事制度又依宣帝故事。武帝泰始四年,文明王皇后崩,
【 译 文 】
(中)477,必定容易實行纔能流傳下來。師生之義確實重,可是禮書中沒有服喪之條,歷代相傳,不爲有欠缺。再說尋師的人以找到更高明的老師成功,所以不斷地變換老師而不懼嫌疑;學習人以每天都有新收獲爲成功,所以棄去舊東西屋疑。仲尼說‘三人行,必有我師’。子貢說,那裏有什麼永恆不變的老師呢’。學問淺陋的老,祇短時間跟隨學習的老師,不能都爲他們服。義有輕有重,喪服有廢有興,那麼褒貶因此起,是非由此而爭執,愛惡相攻,悔恨就要產了。應制定新禮爲老師不服喪依舊。”下詔書意。
古代天子諸侯的葬禮大致完備,漢代又有許變革。魏、晉以後每代都有改變,大體上與漢相同。而魏武因禮法中送終的規定中,尸衣的數,繁瑣而沒有用處,風俗又超過禮的規定,預先自製四箱送終的衣服,在上面題上標記,秋冬夏,一旦不諱,隨時可以用來裝殮,金珥玉銅鐵之類的物品,一概不得用來送葬。文帝奉遺制,無所增加。到代漢稱帝後,刻製金追加尊號,不敢打開墓道,就用石頭造了墓把金璽藏在墓道前面,以表示墓中沒有金銀物。漢代制度隨葬的冥器很多,到這時就都省了。魏文帝黃初三年,又自作對葬禮的囑咐“禮法規定,國君即位就做好內棺,表示不死亡。生前預製的陵墓依據山勢,不堆土植不建正殿,不設守護陵墓的縣邑,不修墓葬就是藏的意思,想要別人看不見。禮法規不墓祭,不願意生死相褻瀆。皇后以及不隨王對國去的貴人,終沒之後,都葬在澗西,以前經標明了地點。這份詔書藏在宗廟裏,副本存在尚書、秘書、三府。”明帝也遵奉此制。明雖然崇尚奢華,然而也沒有急忙規劃陵墓的規宣帝自己在首陽山預造墳墓,不堆土不植作《顧命終制》,穿平時的衣服入殮,不設隨葬的冥器。景、文都謹奉成命,沒有增加什景帝崩,喪事的制度又依宣帝舊例。武帝治四年,文明王皇后崩,將要合葬,打開崇陽
【 原 文 】
將合葬,開崇陽陵,使大尉司馬望奉祭,進皇帝密璽綬於便房神坐。魏氏金璽,此又儉矣。江左初,元、明崇儉,且百度草創,山陵奉終,省約備矣。成帝咸康七年,皇后杜氏崩。詔外官五日一入臨,內官旦一入而已,過葬虞祭禮畢止。有司奏,大行皇后陵所作凶門柏歷門,號顯陽端門。詔曰:“門如所處。凶門柏歷,大為煩費,停之。”案蔡謨說,以二瓦器盛始死之祭,繫於木,裹以葦席,置庭中,近南,名為重,今之凶門是其象也。禮,既虞而作主,今未葬,未有主,故以重當之。禮稱為主道,此其義也。范堅又曰:“凶門非禮,禮有懸重,形似凶門。後人出之門外以表喪,俗遂行之。薄帳,即古吊幕之類也。”是時,又詔曰:“重壤之下,豈宜崇飾無用,陵中唯潔掃而已。”有司又奏,依舊選公卿以下六品子弟六十人為挽郎,詔又停之。孝武帝太元四年九月,皇后王氏崩。詔曰:“終事唯從儉速。”又詔:“遠近不得遣山陵使。”有司奏選挽郎二十四人,詔停之。古無墓祭之禮。漢承秦,皆有園寢。正月上丁,祠南郊禮畢,次北郊、明堂、高廟、世祖廟,謂之五供。
魏武葬高陵,有司依漢立陵上祭殿。至文帝黃初三年,乃詔曰:“先帝躬履節儉,遺詔省約。子以述父為孝,臣以繫事為忠。古不墓祭,皆設於廟。高陵上殿皆毀壊,車馬遺輒,衣服藏府,以從先帝儉德之志。”文帝自作終制,又曰“壽陵無立寢殿,造園邑”,自後園邑寢殿遂絕。齊王在位九年,始一謁高平陵而曹爽誅,其後遂廢,終於魏世。
【 译 文 】
十 禮(中)使太尉司馬望奉祭,把皇帝蠟璽放在便房神魏氏用金璽,這比魏又更儉省了。江左之元、明崇尚節儉,再說百事草創,山陵是送地方,儉約備至。成帝咸康七年,皇后杜。詔令外官五天入宮哭吊一次,內官早晨入吊一次而已,過了下葬虞祭之禮後就結束。
部門奏請,剛去世的皇后陵墓設的凶門柏歷叫做顯陽端門。下詔說:“門如同住的地方,設凶門柏歷,太煩費,停止。”根據蔡謨法,用兩個瓦器盛着剛死時的祭品,掛在木,用葦席裹着,放在庭中,靠近南方,名叫現在的凶門就是這個樣子。根據禮法,虞祭設牌位,現在還沒安葬,沒有牌位,所以用代替。禮書中稱這是主道,就是這個道理。
又說:“凶門不是喪禮中規定的東西,喪禮懸重,樣子像凶門。後人把懸重移到門外表中有喪事,世人就都用這種方式。薄帳,就代吊幕一類的東西。”這時,又下詔說:“黃下,哪裏應當崇尚裝飾無用的東西呢?陵墓要清潔掃除就可以了。”主管部門又奏請,舊例選六十個公卿以下六品子弟當挽郎,又停止。孝武帝太元四年九月,皇后王氏崩。
說:“喪事一切從儉從速辦理。”又下詔說:近各地不准派山陵使。”主管部門奏說選挽郎四人,詔令停止。
古代沒有墓祭之禮。漢承繼秦,陵墓上都建正月上丁日,祭南郊結束後,然後是北郊、、高廟、世祖廟,叫做五供。
魏武葬在高陵,主管部門依照漢制在陵上設。到文帝黃初三年,就下詔說:“先帝親自節儉,遺詔命令省約。子以傳承父志為孝,履行職事為忠。古代不墓祭,都設在廟中。
上的祭殿都毀去,車馬收回廄中,衣服藏入,以順從先帝節儉之志。”文帝自己留下了身後喪葬禮制的囑咐,又說“預製的陵墓上正殿,不設守護陵墓的縣邑”,從此守陵的和正殿就絕迹了。齊王在位九年,剛謁見一平陵而曹爽就被誅殺了,以後就廢止了,一
【 原 文 】
禮(直至
及宣帝,遺詔“子弟群官皆不得謁陵”,於是景、文遵旨。至武帝,猶再謁崇陽陵,一謁峻平陵,然遂不敢謁高原陵,至惠帝復止也。
逮于江左,元帝崩後,諸公始有謁陵辭告之事。蓋由眷同友執,率情而舉,非洛京之舊也。成帝時,中宮亦年年拜陵,議者以為非禮,於是遂止,以為永制。至穆帝時,褚太后臨朝,又拜陵,帝幼故也。至孝武崩,驃騎將軍司馬道子曰:“今雖權制釋服,至於朔望諸節,自應展情陵所,以一周為斷。”於是至陵,變服單衣,煩贅無準,非禮意也。及安帝元興元年,尚書左僕射桓謙奏:“百僚拜陵,起於中興,非晉舊典,積習生常,遂為近法。尋武皇帝詔,乃不使人主諸王拜陵,豈唯百僚!謂宜遵奉。”於是施行。及義熙初,又復江左之舊。
太康七年,大鴻臚鄭默母喪,既葬,當依舊攝職,固陳不起,於是始制大臣得終喪三年。然元康中,陳準、傅咸之徒,猶以權奪,不得終禮,自茲已往,以為成比也。
太康元年,東平王楙上言,相王昌父毖,本居長沙,有妻息,漢末使入中國,值吳叛,仕魏為黃門郎,與前妻息生死隔絕,更娶昌母。今江
表一統,昌聞前母久喪,言疾求平
議。
守博士謝衡議曰:“雖有二妻,蓋有故而然,不為害於道,議宜更相為服。”守博士許猛以為“地絕,又無前母之制,正以在前非沒則絕故也。前母雖在,猶不應服”。段暢、秦秀、駒沖從猛。散騎常侍劉智議:“禮為常事制,不為非常設也。亡父
拜謁而舉陵墓為固陵墓馬道朔望期。
禮法奏:舊制詔,為應年,
當依守喪還是年喪
父王到中與前江表論。
自有為之有為隔絕段暢智議
【 译 文 】
中)479到魏世滅亡。
到宣帝時,遺詔說“子弟和群官都不准拜謁墓”,於是景、文遵照旨意。到武帝時,還兩拜謁崇陽陵,一次拜謁峻平陵,然而一直不敢高高原陵,到惠帝時又停止了。
到了江左之時,元帝崩後,諸公纔開始有了陵墓辭告之事。大概是由於情同好友,任情,不是洛京舊制。成帝時,皇后也每年拜謁墓,議論者認為不合禮制,於是就停止了,作定的制度。到穆帝時,褚太后臨朝,又拜謁墓,是因為皇帝年幼。到孝武崩,驃騎將軍司子說:“現在雖依權宜之制除去喪服,到了謁節日,本應到陵墓抒發哀情,以一周年為’於是到陵墓,改穿單衣,繁簡無準,不是之意。到安帝元興元年,尚書左僕射桓謙“百官拜謁陵墓,起於中興之後,不是晉的,積習成常,於是成為制度。追尋武皇帝是不讓主上諸王拜謁陵墓,豈止是百官!認當遵奉。”於是照他的奏章施行。到義熙初又恢復江左舊制。
太康七年,大鴻臚鄭默母去世,下葬後,應舊任職,堅辭不出,於是開始規定大臣可以滿三年。然而元康年間,陳準、傅咸等人,以權宜之制勉強他們除去喪服,不得服滿三,自此以後,被當作人們援用的成例。
太康元年,東平王司馬楙上言,相王昌之欲,本來住在長沙,有妻子兒女,漢末出使原,正碰上吳反叛,在魏任職當了黃門郎,妻及兒女生死隔絕,另娶了王昌之母。現在一統,王昌聽說前母久已去世,上言急請議守博士謝衡議論說:“雖然有兩個妻子,這其原因,對道德法規沒有妨害,認為應當再服喪。”守博士許猛認為“地方阻隔,又沒前母服喪之制,正是因為以前不是死了就是的緣故。前母即使還在,也不應為之服喪”。
、秦秀、驄沖同意許猛的說法。散騎常侍劉論:“禮法是為正常的情況設立的,不為非
【 原 文 】
母不知其死生者,不著於禮。平生不相見,去其加隆,以期為斷。”都令史虞溥議曰:“臣以為禮不二嫡,所以重正,非徒如前議者防妒忌而已。故曰‘一與之齊,終身不改’,未有遭變而二嫡。苟不二,則昌父更娶之辰,是前妻義絕之日也。使昌父尚存,二妻俱在,必不使二嫡專堂,兩婦執祭,同為之齊也。”秦秀議:“二妾之子,父命令相慈養,而便有三年之恩,便同所生。昌父何義不命二嫡依此禮乎!父之執友有如子之禮,況事兄之母乎!”許猛又議:“夫少婦稚,則不可許以改娶更適矣。今妻在許以更聘,夫存而妻得改醮者,非絕而何。”侍中領博士張惲議:“昔舜不告而娶,婚禮蓋闕,故《堯典》以釐降二女為文,不殊嫡媵。傳記以妃夫人稱之,明不立正后也。夫以聖人之弘,帝者嫡子,猶權事而變,以定典禮。黃昌之告新妻使避正室,時論許之。推姬氏之讓,執黃卿之決,宜使各自服其母。”黃門侍郎崔諒、荀悝、中書監荀勖、領中書令和嶠、侍郎夏侯湛皆如溥議。侍郎山雄、兼侍郎著作陳壽以為:“溥駁一與之齊,非夫也,禮無二嫡,不可以并耳。若昌父及二母於今各存者,則前母不廢,已有明徵也。設令昌父將前母之子來入中國尚在者,當從出母之服。苟昌父無棄前妻之命,昌兄有服母之理,則昌無疑於不服。”賊曹屬卞粹議:“昌父當莫審之時而娶後妻,則前妻同之於死而義不絕。若生相及而後妻不去,則妾列於前志矣。死而會乎,則同祔於葬,無并嫡之實。必欲使子孫於沒世之後,追計二母隔絕之時,以為并嫡,則背違死父,追出亡母。議者以為禮無前母之服者,可謂以文害正常法中儀,為禮不僅說兩個父再之父妻主秦秀教着樣。呢!呢!能同娶,絕又舜不典》稱呼嫡子黃昌讓推為其勖、論。斥一兩個親現證。在,父没理由粹議那麼到後就是有并
【 译 文 】
十 禮(中)情況而設。失散的父母不知死生的情況,禮中沒有規定。平生沒有相見,除去加重的禮以一周年為限。”都令史虞溥議論說:“臣認禮法規定沒有兩個正妻,這是因爲重視正妻,基是像從前的議論者所說防止妒忌而已。所以‘一旦出嫁,終身不變’,沒有因遭變亂而娶同正妻的。如果不能有兩個正妻,那麼王昌之再娶時,就是前妻恩義斷絕之日。假使王昌還活着,兩個妻子都在,一定不會讓兩個正在持家務,兩個媳婦一同祭祀,都與他齊等。”
議論:“兩個妾之子,父親命她們相互撫育養,就有服喪三年之恩,如同自己的生母一王昌之父爲什麼不讓兩個正妻依照這條規定對父親的好友要行子禮,何況事奉兄之母”許猛又議論說:“丈夫年輕妻子年輕,就不同意是改娶改嫁。如果妻子還在而同意丈夫再丈夫活着而妻子能夠改嫁,不是夫妻之義斷是什麼呢?”侍中領博士張悝議論說:“從前不告父母而娶妻,婚禮大概不完備,所以《堯中說下嫁二女,不分妻妾。傳記中以妃夫人,表明沒有立皇后。以聖人的偉大,帝王的子,尚且根據實際情況而變通,以制定典禮。
讓新妻避開正室,時人稱許他。以姬氏的謙論,用黃卿的決斷作依據,應該讓他們各自母服喪。”黃門侍郎崔諒、荀悝、中書監荀領中書令和嶠、侍郎夏侯湛都同意虞溥的議侍郎山雄、兼侍郎著作陳壽認爲:“漢博駁旦與夫齊等,不是指丈夫,禮法規定不能有正妻,不能并立。如果王昌之父以及兩位母現在都活着,那麼前母不廢,已經有明白的驗假設王昌之父帶前母之子來到中原現在還應當按被父親休棄的生母服喪。如果王昌之有休棄前妻之命,王昌之兄就有爲母服喪的,那麼王昌對不服喪沒有疑慮。”賊曹屬主道:“王昌之父在搞不清楚的時候娶了後妻,前妻就等於死了而恩義未絕。如果她活着見妻丈夫又不休去後妻,那麼根據古書的記載妾了。死後相會,就一同附葬於夫之墳,沒爲正妻之實。一定要讓子孫在去世之後,追